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94號
原 告 瑾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育翔
訴訟代理人 張昱裕律師
被 告 王炳清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5萬元(400萬元+345萬元=74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4755元;又原告另聲請先行調解,依民事訴第77條之20規定,請原告應先繳調解本件聲請費3000元;若調解不成立,原告應於該日後7日內,再行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差額即7萬1755元(扣除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