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05號
原 告 家慶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君
被 告 羅文秋
張陳延洋
盧明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493元,扣除前已繳納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1萬9493元。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段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3年度之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