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63號
原 告 王子芸(即陳坤財之繼承人)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被繼承人陳坤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日期民國112年11月8日)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暨提出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三、補提民事起訴狀繕本1份(以上均需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以利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