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86號
原 告 光滿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鉞凱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被 告 萬方國際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居仁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萬1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710元;又原告另聲請先行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請原告應先繳調解本件聲請費2000元;若調解不成立,原告應於該日後7日內,再行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差額即2萬7710元(扣除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