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98號
原 告 陳珮珊
洪麗夢
陳聖文
陳彩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勝建設有限公司等間給付遲延賠償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一、裁判費部分:
㈠按訴請容忍修繕漏水之訴應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所受利益即修繕漏水避免減少房屋價額為準,故應以預估修繕費用之價額核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9號研討結果參照)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㈡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⒈聲明第1至3項及第5項:
請求被告巨勝建設有限公司、鈞威工程有限公司應分別給付原告陳珮珊新臺幣(下同)26萬5790元(遲延違約金26萬3190元+自行安裝漏電斷路器費用3600元=26萬5790元)、原告洪麗夢17萬4175元(遲延違約金17萬575元+自行安裝漏電斷路器費用3600元=17萬4175元)、原告陳聖文26萬949元(遲延違約金25萬7249元+自行安裝漏電斷路器費用3600元=26萬949元)、原告陳彩蘭10萬909元(醫療費用909元+精神慰撫金10萬元=10萬909元)。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80萬1823元(26萬5790元+17萬4175元+26萬949元+10萬909元=80萬1823元)。
⒉聲明第6項:
請求被告巨勝建設有限公司、鈞威工程有限公司應將雲林縣○○鄉○○村00鄰○村00號公共地區之地面修復至不滲水、不漏水狀態。依上開說明,請查報修繕所需費用約略為多少(檢附相關證據資料,例如:估價單)?
⒊據上,上開㈠、㈡均應併計而徵本件裁判費。原告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自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或是嗣由本院另作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二、原告應補正或提出下列資料:
㈠原告應提出門牌號碼雲林縣○○鄉○○村00鄰○村00○00號、7號、13號房屋之最新房屋稅籍資。
㈡提出前項房屋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建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㈢提出雲林縣莿桐鄉莿桐段993-35、993-36、993-37、000-00000-0、992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
㈣請以地籍圖謄本之影本,繪製大約滲水、漏水位置,並標示說明該「公共地區之地面」為社區何地方、緊鄰何位置或門牌號碼(應具體特定位置)?及提出現況滲水、漏水之彩色照片(併請就該處之周邊環景拍攝,以利本院確認滲水、漏水位置)。
三、本件涉及不動產位於雲林縣莿桐鄉,是否移由台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比較妥適(將來調查證據或需要鑑定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