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98號
抗告人即
被 告 巨勝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冠英
抗告人即
被 告 鈞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政隆
上二人共同
上列抗告人與原告陳珮珊等四人間給付遲延賠償金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逕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