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8號
原 告 鄭蒼輝
被 告 王金水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2萬元(112年司執丁字第42204號強制執行事件、拆除工程費用報價單),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6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本件原告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之請求權基礎(法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