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朱登英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恒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5,6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7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原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