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43號
原 告 拓維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智凱
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律師
簡詩展律師
被 告 劉中正
梁劉玉春
梁舜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複代理人 劉孜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304,475元(原告請求複丈成果圖編號A、B、C部分拆屋還地等之面積共136.6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669元(適用民國113年12月31日之前舊法),原告僅繳納35,353,尚欠8,316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