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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54號
原 告 廣銓紙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坤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鉦哲律師
被 告 梁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惟原告於宣判期日前具狀撤回本件起訴,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亭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