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73號
原 告 崇淮雷射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雅真
上列原告對被告庇俄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請求撤銷詐害債權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前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足,本院得駁回原告之訴:
壹、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被告及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年籍未明,無法特定其真實身分。原告應速前來閱卷,並提出正確之起訴(補正)狀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須含證物等附屬文件)。另原告應提出被告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但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者得予省略),或以其他方法特定其真實身分。
貳、前項書狀之內容必須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記載,包括: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須記載對造正確姓名及住居所(如有身分證字號宜註明),以特定當事人(如無法特定,法院得駁回起訴)。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必須包含以下欄位:
㈠、請求之原因事實:必須表明請求權基礎之構成要件事實,包括人、時、事、地、物等。與請求無關者不用贅述,以免模糊重點。
㈡、請求權基礎(即法律依據):例如依民法第478條(借用人返還借用物義務)等法條規定。
㈢、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
⒈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以供核與),並應將證據編號(如原證1、2等)。
⒉如係聲明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地址及待證事實、訊問事項及所需大概時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盈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