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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孫瑞宗  
被      告  楊卉伶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8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