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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6號
原    告①  林德銘  
        ②  林伯謙  
        ③  林姿伶  

        ④  林佩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佳蓉  
被    告①民大建設有限公司

被    告②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明源  
被    告③  佳煒營造有限公司


被    告④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賴淑彩  
被    告⑤  賴清民  
        ⑥  王韋傑  
        ⑦  張文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複代 理 人  張幸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撤回起訴,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洪堯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盈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