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55號
原 告 鉅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肇澧
被 告 莊逸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訴之聲明僅記載被告應履行雙方契約,並未
具體。原因事實等均未詳加論述。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
0日以113年補字第751號裁定令原告應於七日內補正,該裁
定已於同年11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今仍
未補正,其起訴不合程式要件而不合法,本件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