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8號
原 告 許芳菁
被 告 莊水萬
劉建成
劉建森
劉建雄
黃正宗
黃旺郡
黃俊清
李文欽
黃榮倉
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未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
及陳明各被告等占用原告之土地位置、面積,且訴狀內欠缺
部分被告之姓名及住址等,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以11
2年度補字第839號裁定命其於14日補正,該裁定於同年1月3
1日送達,有送達回證可稽,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為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