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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9號
原      告  勝倢企業社(即曾于倢)


訴訟代理人  尤俊凱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被      告  大山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全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事務所地係在高雄市苓雅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之規定,台灣高雄地方法院與金門地方法院(行為發生地)同有管轄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恐係違誤。而被告亦稱鈞院無管轄權、希移轉至其事務所轄區之法院審理;原告訴代尤俊凱稱若鈞院無管轄權,請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勿移由金門地法院審理)等語。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