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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9號
原 告 謹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黨
訴訟代理人 陳銘傑律師
被 告 曾淑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8月1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