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99號
原 告 竡崴農科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滙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潔碳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潔碳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等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25,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730元,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
(二)於十四日內提出被告潔碳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潔碳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被告張瑞麟、林溪仁、盧德民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應於七日內補提起訴狀繕本四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余思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