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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2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以上原告與被告陳建仁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被繼承人姚美玉尚有其他繼承人,請具狀追加,並補提其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項珮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