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24號
聲請人 即
被 告 詹文凱
紀孝蘇
詹益宏
原 告 詹志誠
訴訟代理人 彭育柔
被 告 詹子賢
詹昭鳳
受 告知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附表三:原告方案相互補償金額配賦表(幣別:新臺幣)」及本院民國114年8月19日裁定原本、正本之「附表三:原告方案相互補償金額配賦表(幣別:新臺幣)」記載,均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三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2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判決,惟編號丁坵塊土地面積為83平方公尺,以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8,199元計算,其價值應為5,660,517元。鑑定人即佳宏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下稱佳宏估價師事務所)誤算金額為4,528,414元,並以上開金額計算各共有人互為補償金額,顯有誤算情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更正。
三、查兩造前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囑託佳宏估價師事務所就各共有人分得坵塊價值,鑑定相互找補金額,經佳宏估價師事務所提出估價報告(下稱系爭估價報告),有系爭估價報告在卷可參。惟關於編號丁坵塊面積為83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鑑定單價為68,199元(見估價報告第50頁),其價值即應為5,660,517元(計算式:68,199元x83平方公尺=5,660,517元),系爭估價報告誤算為4,528,414元(見系爭估價報告第50頁),致各共有人相互找補金額有誤算情形。是基於上開誤算之更正,原判決及本院民國114年8月19日裁定原本、正本之附表三均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三所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康綠株
附表三:原告方案相互補償金額配賦表(幣別: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