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鐘鴻槿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吳錫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7,4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6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