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14號
原 告 嘉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先篇
劉美玲
訴訟代理人 陳建至律師
被 告 張宏森
訴訟代理人 李志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亭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