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6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粘舜強
被 告 蕭仁俊
蕭靜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連郁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宣判,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卓千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