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96號
原 告 天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逸祥
被 告 梁佳音
訴訟代理人 王瀚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4日以113年補字第510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繳裁判費及其他補正事項。該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及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