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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96號
原      告  天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逸祥 
被      告  梁佳音 
訴訟代理人  王瀚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4日以113年補字第510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繳裁判費及其他補正事項。該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及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