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
受安置人 N111046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N111046A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關 係 人 N111046B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受安置人N111046自民國113年6月16日起延長安置三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於民國111年12月OO日受理未滿18歲兒少N111046疑似遭同住案母N111046A同居人(下稱嫌疑人)性侵害一案,經聲請人調查後發現嫌疑人於N111046國小就學時期,疑有多次撫摸胸部、下體及指侵行為,及要求N111046撫摸嫌疑人之下體,另評估N111046A親職及家庭保護功能均不彰,亦無其他親屬替代照顧資源,為確保N111046安全,前聲請人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規定,於111年12月13日將N111046緊急安置於適當場所,並獲鈞院111年度護字第256號、112年度護字第52號、112年度護字第138號、112年度護字第217號、112年度護字第296號、113年度護字第70號裁定繼續安置與延長安置三個月在案。
㈡、聲請人於112年12月28日發文函請台中市家防中心協助訪視案家家庭環境及評估N111046A親職功能,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2條第1項第6款裁處N111046A進行親職教育課程,並委由台中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中心社工提升N111046A親職功能及保護功能。聲請人社工於安置期間協助安排N111046進行漸進式返家,觀察N111046A能積極準備N111046返家居住時所需物品,亦能要求N111046須穩定作息,並安排戶外活動,以利N111046健全發展。
㈢、聲請人社工已協助N111046連結心理諮商,並針對其內在失落及家庭依附關係為處遇目標,協助N111046整理內在狀態,經諮商師評估N111046疑似因負面經驗以及性侵事件導致有不安全感受,並多以壓仰的方式處理內在情緒,應持續進行心理諮商,以利N111046抒發情緒,穩定其內在發展。
㈣、綜上評估,N111046A親職功能已有所提升,惟仍須加強N111046A親職功能及保護功能,並確認其他安全網絡成員可共同配合安全計畫,且N111046諮商尚未完成,自我保護等能力尚須持續評估,為維護案主人身安全,爰依同法第57條規定,聲請延長安置三個月等語。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規定「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第57條第2項規定「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兒童保護個案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被保護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及本院113年度護字第70號裁定以上皆影本等為據,參照上開報告書略謂:「壹、家庭資料:二、家庭成員:1.案主:OOO年生,OO歲,國小○年級,由案母單獨監護。2.案母,OO年生,OO歲,111年O月份施打肺炎疫苗後,發現有腦栓塞狀況,原以藥物控制,但111年OO月初發現身體有異常,故至醫院緊急開刀,目前自述與嫌疑人已分手。3.案弟:OOO年生,O歲,案主同母異父的弟弟,現由嫌疑人單獨監護。4.案父:本府尚未能與案父取得聯繫。參、繼續安置期間之評估:一、案主輔導現況:㈠安置機構適應狀況:案主目前於機構適應狀況尚可,惟案主社會化較為不足,較少考慮他人感受及想法,並期待他人配合其想法及行為,又多將衝突原因歸咎於他人,另諮商師與案主會談過程中,發現案主容易以防衛和對抗的人際模式因應外在環境,因而導致案主人際關係不佳。㈡就學適應狀況:案主於學校表現狀況尚可,於機構内的問題同樣表現於學校,惟案主課業成績表現狀況良好,亦可申請獎助學金。㈢身心狀況:社工觀察案主外顯狀況尚屬穩定,惟過往經歷案母的不信任及未能確實配合安全計畫之行為,擔憂影響案主内在狀態,故已協助連結心理諮商師,諮商師評估個案疑似因負面經驗以及性侵事件導致有不安全感受,並多以壓仰的方式處理內在情緒。二、案母親職功能:㈠本府社工觀察案母於案主返家期間,陪同案主購買日常生活用品,積極準備返家所須,亦能要求案主須穩定作息,除未給予案主使用電子產品外,並能於閒暇時間安排戶外活動,以利案主健全發展。㈡本府社工函請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協助連結家庭處遇方案社工,後台中家防社工已於113年5月9日連結兒福聯盟社工,提供案母親職教育課程,以提升案母親職功能。肆、建議:一、建議延長安置照顧案主:綜上評估,案主疑似遭受案母同居人之性侵害事件已以不起訴偵查終結,而案母目前已遷居台中市,且親職功能已有所提升,惟後續仍須持續加強案母親職功能及保護功能,並確認其他安全網絡成員可共同配合安全計畫,維護案主人身安全及保障案主最佳利益,故建請鈞院同意延長安置三個月,以保障案主身心健康,維護其最佳權益。二、擬定案主未來處遇計畫:㈠身心處遇:經安置期間觀察,案主身心狀況尚未出現明顯之創傷反映,後續協助案主連結心理諮商,諮商師評估案主較壓仰內在情緒,應持續進行諮商輔導,以利案主適時抒發情緒,穩定內在展。㈡就學議題:案主將於OOO年6月OO日國小畢業,後續將協助案主以轉學籍不轉戶籍的方式,升學至安置機構附近學區的國中就讀。㈢親情維繫:已請○○○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協助連結家庭處遇方案,請家處社工協助安排親職課程,藉此提升案母親職功能及保護功能,本府社工亦會持續安排親子會面,以維繫親情。㈣司法程序:本案已於113年1月OO日由○股檢察官列為不起訴處分,本府社工於113年2月OO日接獲通知後,協助提請再議。綜上,為保障案主人身安全及維護個案最佳利益,故擬向鈞院聲請延長安置三個月。」等語,而案母N111046A亦表示:對本件繼續安置無意見等語,有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本院審核上情,認本案疑為家內性侵害事件,嫌疑人為案母同居人,案母雖自述已與嫌疑人分手,然未能確定案母所述是否屬實,且佐以本件司法程序現正進行中(聲請再議),若讓案主返家,恐有證詞污染之虞;又案母目前親職功能雖已有所提升,然後續仍須持續加強案母親職功能及保護功能;另案父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罰金新臺幣100,000元確定,於113年1月OO日入臺中監獄執行,案父親職功能亦顯然不佳,且無適當替代親屬可協助照顧,併衡以受安置人N111046為12歲之少年,目前心理諮商尚未完成,內心狀態及自我保護等能力尚須持續評估,為維護受安置人之身心安全及照顧權益,是受安置人目前仍暫不適合返家,故前案裁定准受安置人N111046自113年3月16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期滿後,仍有再延長安置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合於前開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如對本裁定有不服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