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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81號
原      告  林嘉怡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
複代理人    陳葛耘律師
被      告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豐達  
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律師
            吳天銘   
被      告  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秋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14年12月30日下午3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經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2月10日宣判,惟因本件案情繁複及訴訟資料龐雜,且為免再開辯論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延展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