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美良
被 告 王長發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秋霞
被 告 王能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08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有關違約金計算標準欄之記載,應更正為「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顯然之錯誤,顯係誤寫,此觀判決書第1頁第31行至第2頁第1行之記載即明,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盈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