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3號
上 訴 人 貫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雅雯
被 上訴人 情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武詩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3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萬4,577元,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8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33,08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3萬4,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廖涵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