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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3號
上  訴  人  貫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雅雯  
被  上訴人  情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武詩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3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萬4,577元,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8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33,08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3萬4,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廖涵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