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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啓成 


代  理  人  簡翊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昕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104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聚泰環保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文東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彰化分行
112年7月20日
47,481元
DP0000000

002
聚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周文東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彰化分行
112年7月20日
168,036元
DP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