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陳榮襯即巨岩環保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昕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107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福聯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施文欽
台中商業銀行溪湖分行
112年10月31日
18,900元
CV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