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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晶湛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朗 

代  理  人  楊雅然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昕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1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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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昌徽興業有限公司 黃銘樹
台中商銀溪湖分行
112年10月31日
262,500元
CU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