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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輝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1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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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得美袋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張建家
聯邦商業銀行員林分行
113年1月5日
55,780元
U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