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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曾致偉即益成工程行

代  理  人  曾浥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1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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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伸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洪集祥
彰化商業銀行鹿港分行
112年12月10日
218,181元
P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