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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大鐘嬰兒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忠 
代  理  人  林麗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法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1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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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大鐘嬰兒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謝文忠
華南商業銀行和美分行
113年1月28日
19,396元
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