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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楊文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法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1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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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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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數
備考
號






001
亞太醫療器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到89-ND-0000000

28
2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