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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特許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vilen Ivanov Karaivanov

代  理  人  李宜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法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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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負責人


(新臺幣)


1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黃振興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彰化分行
110年7月8日
932,000元
AK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