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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炫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富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法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1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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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陞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建在
台中商業銀行
秀水分行
113年3月12日
109,630元
SS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