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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松裕家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宏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法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1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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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先進傢俱有限公司古世雄
彰化商業銀行和美分行
113年4月9日
104,165元
Q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