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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允升保麗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佾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法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1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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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負責人

(民國)
(新臺幣)


001
允升保麗龍有限公司江佾庭
臺中商業銀行
 北員林分行
113年7月15日
238,930元
KY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