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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寰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明燦  
代  理  人  温潔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法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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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盛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靜燦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彰化分行
113年6月30日
450,965元
AS30754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