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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張鴻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法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220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倍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79-ND-0024406-9

1
1000

002
倍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82-NX-0000823-6

1
50

003
倍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82-NX-0001923-7

1
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