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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邱宜煇即誠益水電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法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2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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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員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蔡冠宗
三信商業銀行 員林分行
113年6月28日
37,800元
PA0687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