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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蔡玟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法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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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除字第0000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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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001
林凌華
94年9月29日
未記載
20,000,000元
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