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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8號
聲  請  人  楊文儀 
代  理  人  張美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法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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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除字第0000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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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金如意有限公司
洪佩

台中商業銀行二林分行
112年9月25日
92,4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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