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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4號
聲  請  人  源祥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金龍 
                      居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    代  理 人   施美玲    彰化縣○○鄉○○路0段000巷00號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法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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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銘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黃宏財
合作金庫銀行南彰化分行
112年10月31日
11,276元
LJ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