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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2號
聲  請  人  大宇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易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法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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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建宏焊接工業有限公司
張文棋
玉山銀行
員林分行
112年8月30日
183,735元
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