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7號
聲 請 人 馥欣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玲
訴訟代理人 劉家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法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