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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9號
聲  請  人  上赫廣告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兼  下一人
代  理  人  許芬湘 

聲  請  人  許家綸即許介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99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許介瑋、上赫廣告有限公司
負責人許芬湘
華南商業銀行員林分行
112年11月20日
13,017元
R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