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陸仲許字第1號
聲 請 人 品賀國際貿易(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博洁
代 理 人 謝昆峯律師
余瑋迪律師
相 對 人 邑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大陸地區仲裁判斷聲請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於當事人欄之記載,應將地址為「中國上海市○○區○○鎮○○○路000號1棟4屋B422室」之部分,更正為「中國上海市○○區○○鎮○○○路000號1幢4層B422室」,如本裁定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廖涵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