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04號
原 告 蔡金山
蕭義松
柯順富
陳錕銘
呂孟楠
謝振決
被 告 雅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7萬5,742元(如附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6,366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此部分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2,1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李盈萩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核定計算表